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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发布日期:2016-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须当事人做任何意思表示,也无须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项规定是对传统海商法的一项突破,非常有利于对船舶买受人的保护。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海商法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以下五项: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第(1)至(5)项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所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后发生而先受偿的原因是,后发生的救助保全了船舶,也保全了先发生的救助的成果,使得先发生的各项债权有可能得到清偿,因此保全他人者应优先于被保全者受偿,这被称为“倒序原则”。

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消灭。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沉没、失踪或拆解完毕。

(2)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且,这里的1年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

(3)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作为优先权的一种,船舶优先权还会因为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主权豁免等原因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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