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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6-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不同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成以下不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根据装卸港口的位置不同进行的划分。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是国内货物运输,又称为沿海货物运输;而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的是国际货物运输。在我国,两种合同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2.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形式不同进行的划分。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挂靠顺序有规律进行的运输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中通常以提单作为口头或书面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不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航线,而是按出租人与承租人专门商定的条件进行的运输是租船运输。租船运输中双方缔结的是租船运输合同。常见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只包括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一起规定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

3.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运输合同。这是根据承运货物不同进行的划分。所谓散货是指货物在装运以前没有进行包装,而是直接装载在船上的通舱或货舱隔成的小舱中的货物,如谷物、糖、油等。所谓件杂货是指包装成件或本身是可计数的货物,如一箱衣物、一辆汽车等。所谓集装箱货是指装载在集装箱这种新型的包装运输工具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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