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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海商法:共同海损的理算
发布日期:2016-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共同海损理算是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的过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和理算师。

2.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共同海损理算的内容

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1)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昕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以上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同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3.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计算分两步。首先计算出一个共同海损损失率。这应该以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得出。然后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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