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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人寿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约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以人寿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为标准,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

    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依期限可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终身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保险期限,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定期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定期限为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在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年金保险。

    3.生死两全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伤残,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这种保险,或者以生存保险为基础而对保险金的给付附以死亡条件;或者以死亡保险为基础而对保险金的给付附以生存条件。如我国举办的儿童保险就是一种生死两全保险。

    4.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了的人寿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其特点是保额小,手续简便,适合于普通大众。

    5.年金保险。简称年金,是指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但年金保险并不以生存保险为限,可以加保死亡保险,实务上,年金保险通常为生死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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