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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证券战略配售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元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算。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过一定规模时引入战略投资者,向其配售一部分股票,并锁定持股期限,既有利于吸引长期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改善投资者的结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稳定投资者预期,对该股票实现平稳发行上市具有重要作用。

    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为稳定该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建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这一稳定价格机制。首次公开发行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可以在发行中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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