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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武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6-04-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司法实践中,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繁多,而且大多该类案件被告(借款人)可能借款或无法还款后离开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但新地址又无法确定,如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就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势必给出借方起诉造成困难。那么,出借方能否按照合同纠纷可由履行地管辖的规则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首先,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的范畴,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方可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11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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