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调解离婚 成功保护婚前房屋 婚后还贷、增值部分 2016年4月14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女方起诉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王冬青法官【少年庭】。
诉讼周期1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略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4、诉讼费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较短离婚案件,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中对于男方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权为最大争议焦点,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必定可以争取该部分财产利益,但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与举证,原告最终放弃了对于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此我方获取了诉讼阶段实质性利益。
本案双方孩子不满2岁,经过法院调解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支付一定抚养费并获取探视权。
本案快速处理,双方各获取一定诉讼需求,一别两宽,符合离婚诉讼的裁判核心价值。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医生,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归原告抚养。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2 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1 3 0 0元至婚生女年满1 8周岁止。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止。探视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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