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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常州某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日期:2016-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与常州某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苏0412民初1123
            作者:周长民律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在被告常州某企业从事纺织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李某的平均工资为4530.4元,20141124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医院诊断证明共建议休息期8个月,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在交通事故处理阶段因李某与肇事车辆在调解时只约定一次性赔偿数额,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李某在仲裁阶段未委托律师,仲裁要求赔偿三个一次性,以及医药费,停工留新期间的工资,常州武进区常武劳人仲字【2015】第1085号裁决书只支持三个一次性,因在调解书放弃了医药费及误工费而未支持。
法律依据
    李某在拿到裁决书后,因未支持其诉求找到本律师,了解了上述事实以后,查找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即使李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放弃上述两项请求,也不影响重新向仲裁诉求。
处理结果:
    本律师制定了重新向法院诉讼的方案,结果全部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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