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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猥亵儿童一案
发布日期:2016-04-22    作者:吴兴桂律师
        案情回放:薛某(男)夫妻与陈某(女)夫妻均在深圳同一个工业区打工,因租房相连而做了邻居。陈某有一女叫丽丽,7岁,读小学一年级,因为是邻居,丽丽便常去薛某家玩,薛某夫妇有好吃的也会给丽丽吃。有一天中午,丽丽借了薛某的手机玩游戏,薛某下午上班时去丽丽家取手机,见丽丽一人躺在床上玩手机,便淫心顿起,顺手摸了丽丽的身体及阴部,同时露出自己的下体。恰碰陈某上班忘了带钱包回家取钱包见自家的房门开着,一见薛某摸自己女儿下流的一幕,便当场报警把薛某抓获。按丽丽的供述,薛某还有一次亲吻了他的下体。
        案件处理结果及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猥亵儿童的,处罚量刑是很重的。千万不要为了追求片刻的好玩或者刺激而铸成大错。本案中辩护人介入后及时联系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给予了相应的赔偿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并从猥亵的次数少,情节轻微,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等方面出发,最终法院判处了薛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种结果在同类案件中是属于判处很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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