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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节录)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刑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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