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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特别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离婚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案情陈述:
A女士与B先生于2003年上半年开始自由恋爱,2004XX日登记结婚,2006XX日共同生育一女CC现与BB的母亲生活。近几年来,因A怀疑B有婚外情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其夫妻感情有所淡化。2012914日,A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A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201491日,A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准以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A又于2015128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
认定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无修复可能。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AB20131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2年,故应准予离婚。
本案结果:
B收到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法院认定该行为标明其并无努力改善夫妻感情的主观意愿和具体行为,现双方分居已满2年,AB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A要求与B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双方婚生小孩的抚养归属和抚养费问题。根据C现跟随BB母亲共同生活的现状以及AB的抚养条件,C宜由B继续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C年满18周岁。
该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A负担。
律师提醒:
1.本案A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其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第二次诉讼中由于其起诉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及考虑到小孩成长的需求,法院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及保障小孩健康成长,故未准予离婚;在第三次诉讼中,由于A保留了第二次庭审的证据,证明AB20131月即予以分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准予离婚。
2.本案中A在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由于在一开始并未将小孩带在身边照顾,故对于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人,最好将小孩带在身边由自己或自己的家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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