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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公布前的法律义务
发布日期:2016-04-15    作者:孙超律师
各国立法一般都要求要约人在公布收购要约前履行一定的通知、登记、申报或报批手续,以便证券监管部门及时作好监控。各国对要约人公布要约前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呈报
根据《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要约人必须在要约公告前向中国证监会呈报要约收购报告书。纵观各国立法,呈报有实质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两种,我国属程序性审查,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做法。
(2)保密的义务
保密,不仅是收购要约人的一项义务,也是任何有机会在收购要约公布前知晓有关情况的人的义务。这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虚假造市以及哄抬目标公司股价等现象的发生。 《管理办法》对保密义务未作规定,但操作中应该认为知情人是有该义务的,否则亦可适用《证券法》中对于内幕交易等的相关立法。
(3)聘请独立意见人的义务
为保证收购要约的合理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在公布要约之前聘请独立意见人就收购问题出具独立意见,特别是涉及财务方面的意见。
《管理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本项收购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并禁止收购人在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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