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有哪些
(一)自诉状正本、副本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应当有起诉人的签名或盖章,副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
自诉状应当载明: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身份证明
自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提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与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委托律师的,还要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的函件。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当事人为军人的,应提供军人证件及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应提供经注册地公证、认证机构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护照)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