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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04-08    作者:沈辉律师
  【案件事实】
  2012年4月,丁先生打算将自己的大众轿车卖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欲买车的小雷,5月6日,丁先生与小雷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先生将其本田轿车卖给小雷,价格11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其他费用由小雷负责。合同签订后,小雷于同月23日将11万元人民币汇进丁先生的银行帐户,黄某也于同月28日将车以及行驶证交付给小雷。2012年6月3日,小雷开车出去办事时,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刘某被小雷所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经交通警察部门勘验,小雷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经治疗出院后,要求小雷、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丁先生声称肇事车已经卖给小雷,小雷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小雷称,肇事车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丁先生,丁先生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刘某将丁先生、小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 损失17万元。
  【成都沈辉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主体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2、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都对此作了规定。本案中,丁先生与小雷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将车辆交付给小雷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丁先生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 应该由小雷承担,丁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小雷对事故承担80%的责任,赔偿刘某经济损失 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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