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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到底该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6-04-06    作者:尹利兵律师


 
作者:尹利兵律师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收,伴随着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由此显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上,村民与政府部门及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因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引起的起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由于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的不全面、不到位,此类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笔者作为专注于此的专业律师,试对这类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浅谈一下自己看法。
就法律规定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而实践中,村民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关于这三项费用应如何分配,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村委会一般认为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外,其他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全体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而被征地村民则认为,自己承包或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实践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没有异议外,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而之所以产生争议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男女地位不平等、特殊主体的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农村社会问题所造成的,而其中对于分配起决定影响的则当属“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通俗来讲,如果某人的户口在本村,只要他()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那么他()就享有地权,在土地被征收时就应以集体成员的资格分配土地补偿款;即使某人的户口迁出了本村,也不能简单粗暴的掠夺他()身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还要看他()是否还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经济来源,为本村集体所尽的义务大小等多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如何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主要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确定。因此,被征地农民对于自身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加以判定并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呢?某一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来把握。其关键是明确该纠纷是不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和能否作为平等主体间民事案件受理长期存在争论,200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性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到了20059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方已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后,在分配土地补偿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但在此应当注意,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对村民利益的影响很大,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将其排除在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符合技术事项例外原则。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可知,既然分配土地补偿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那么属于何种案由又会根据实际情况有具体的区别。比如:对于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由。
总而言之,就“征地补偿款”的三部分费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确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也就意味着土地补偿费是可以分配到农户的,具体分配办法因地而异。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显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不需要专门安置,其他形式承包方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当然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农民朋友遇到上述任何一类“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既然有法律规定作为凭据,那么我们建议你们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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