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的霸王条款导致消费者的不公平的待遇
“对试驾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害等一切损失,均由您(试乘试驾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在购车的过程中,您是否遇到过这些条款?其实,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中类似的说明,都属于霸王条款。去年,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查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违法案件12起,约占该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30%。昨天,直属分局将去年查处过程中出现的,以及消费者还将遇到的相关霸王条款予以公布出来,希望消费者在遇到这些条款时注意维权,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申诉。
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常见条款:“购方提车前需将本约定之车款交清后凭提车单提车。如买方超过合同交车期间3天,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时,卖方将没收全额订金;如卖方未能于议定交车期间交车时,由卖方无息退还所收订金。”“经销商收取订车人的订金,在经销商收到订金后,此订单开始生效,订车人所交订金可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处理,合同生效后,因订车人的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订金不予退还。”
工商说明:这些都是不平等使用“订金”的表现。多数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车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对此,工商部门要审查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预订金”和“预定金”同时出现的情况,有无“买方违约,卖方不退还订金。卖方违约,只退还买方订金”这类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情况。
非指定厂家保养不享保修服务:常见条款:“购车人购得车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或展厅以外展示或销售,否则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该车丧失保修资格。”“车辆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和保养,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及检修。否则将失去汽车保修的权利。”“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和方式,依据厂家的《保养手册》执行,保修期内对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工商说明:这些都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表现。“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作出有利于卖方的解释:常见条款:“本企业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如因厂家发货不及时等非销售方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及时提车,销售方对购车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工商说明:这是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当有纠纷发生且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卖方就会以此为依据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从而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另外,汽车销售合同中没有把厂家原因、车船运输等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情况。
说明书“说不明”不负责:常见条款:“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可能对于任何说明有所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本手册说明全车系的所有配备和功能,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可能不适用您的汽车”“里面的插图仅为原理示意图,某些细节可能与车辆不一样。”
工商说明:《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作为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之一,厂家应当对说明书内容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一旦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以此为法律依据向汽车厂商索赔。此外,汽车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唐山合同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