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11年的某日中午,某甲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在A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路公交终点站旁路口左拐弯时,碰撞在A路由南向北走的行人某乙,行人某乙倒地,某甲驾驶车辆不慎碾压某乙的脚,致某乙受伤。
事发后,某甲报警并叫救护车将某乙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某乙双侧裸关节多处骨折伴移位等伤,某乙治疗完毕后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伤残十级。案发时,某乙67周岁,退休后被原医药连锁门店返聘,月工资25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乙已退休,她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应当支持多少?
某乙认为:现行劳动法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工作,与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某乙与原单位×××连锁药房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有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以及从业资格证,充分证明某乙退休后被返聘到原工作单位的事实。且某乙受伤及治疗的时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故某甲应赔偿某乙误工损失。
某甲认为:经代理律师了解,在国内普遍存在药师执业证挂靠现象,故而不能排除原告药师证系挂靠×××连锁药房的可能性。故我方对于某乙误工的事实不予认可。其次,即便某乙能证明误工事实的存在,我方认为某乙提出的误工时间并不合理也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由于某乙误工时间没有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即假条)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误工时间至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其所从事工作并非重体力劳动,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某乙主张误工时间计算为天18个月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系调解结案,承办法官向本律师代理的某甲一方释明退休人员返聘或有其他工作的,在交通事故中主张误工损失,如证据充分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但乙方主张18个月的误工期,确属过长。经谈判,我方将误工期压低到三个月,并削减了其他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代理,本案将对方十余万的起诉标的谈判到五万以内。
□张斯容律师点评
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如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退休后仍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可以再交通事故中主张误工费的。那么作为受伤者,我们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呢?在此,我提醒各位朋友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2)工资打卡的银行对账单。或者单位盖章的工资证明。(3)从业资格证书。(4)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用人单位考勤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