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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户口问题
发布日期:2016-04-01    作者:陈海洲律师
因房屋买卖中户口问题而咨询主编的人数可谓十分之多,总结大家的问题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在买房子的商谈过程中,就说好了户口必须与XX年XX月XX日之前迁出去,可是到现在还不迁走,我该怎么办?我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写进正式合同,怎么办?我能去法院告他吗?要求他立即迁走?去法院告他也没用,我该怎么办呢?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呢?
下面主编根据朋友们所关心的问题,并结合法律和实践给你支招。
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房屋存在户口的迁移问题,那么建议就户口的迁移时间在合同中做明确书面约定。当然,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旦提起法律程序,该口头约定如果对方不认可,则举证责任主张方。因此,提醒广大朋友们,如果就户口的迁移问题未书面写进合同中,则建议保存好相关证据,譬如录音,或者第三方在场。
其次,单独就户口的迁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答:单独就户口迁移问题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一般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对户口迁移问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则可以依据合同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定会受理。众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也同样的困惑,我和男方协议离婚了,离婚时也约定了对方应当及时把户口迁走,现在根本不愿意,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他?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如果就单独就户口的迁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就户口迁移问题,需要对方的配合去派出所管理户籍处办理,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配合,根本无法强制执行。因此,提醒广大朋友们,无论是离婚过程中,还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于户口迁移问题一定要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对方不肯协助办理户口迁移事宜而构成违约,则可以据此前往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参考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780号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明确约定被告最晚不得晚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妥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若未按约定将户口全部迁出,则甲方按日100元支付乙方违约金至户口全部迁出之日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户口,而是于2015年10月11日才办妥了所有的户口迁出手续。故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迁移户口违约金2600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1日)。后经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迁户口违约金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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