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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6-04-01    作者:石志忠律师
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周师傅,1953年出生,本人和一个朋友各出资25万元,合作做拆除房屋工程。 2015年在苏州做了不少业务,但对方没有按约定分配利润,对方户口在四川,常住地在苏州,想要求对方分配利润,但对方电话联系不上,咨询到哪里起诉?
律师解答:《民诉法》对于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就是一般在被告所在地起诉。而被告所在是指被告住所地或常住地。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综上,周师傅如果有证据证明合伙人常住地是苏州,周师傅与其产生纠纷,可以在苏州地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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