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违约,赔偿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案情简介:2015年5月23日,经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撮合,汪XX和林XX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汪XX以140万元向林XX购买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居三区1栋XXX房,签订合同当日,汪XX依约将10000元定金支付给第三人监管,另将剩余40000元定金转账给了林XX。2015年6月4日,汪XX依约与林XX到银行办理了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将首付款37万元存入了托管专用账户内,并同时向银行提交了按揭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之后,汪XX与林XX于当日一起到宝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委托担保公司办理赎楼、过户手续。但林XX于2015年6月11日突然单方通知银行停止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审批,短信通知担保公司停止办理赎楼手续,并于2015年6月15日到担保公司取回了所有公证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担保公司解除了委托赎楼合同关系。同时也发短信给汪XX,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得知该情况后,汪XX及第三人多次与林XX见面、电话、短信沟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5年6月24日向林XX发出书面《履约催告函》,催告林XX“把公证书给担保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林XX于当日签收该函后仍未履行。后双方协商不成,汪XX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林XX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律师代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林XX对于违约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低。针对林XX的主张,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们及时对被告的主张进行了反驳,并在庭后及时提交了代理词。我们认为,首先,被告违约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作为守约方,我们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我们要求被告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既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再次,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在我们已经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及时另行购买房屋,在目前深圳房价一路上涨的情况下,我们已经无法以之前的价格购买到相同的房产,因为房价上涨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此,百分之二十的违约并未严重高于我们的损失,甚至不足以弥补我们的损失。此外,被告作为违约方,法院已经严厉打击卖方恶意违约的行为,卖方也不能因为其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综上,请求法院不予调低违约金数额。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予调低违约金数额,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因为房价不断上涨,卖家见有利可图,往往选择违约来获取房屋上涨的不当利益。作为买家,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大家说的“要房”,也可以选择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大家说的是“要钱”。而在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家为了更大程度的挽回损失,一般都会选择要求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而卖家往往就会根据合同法规定,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低。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方,应该采取积极的诉讼策略,尽量说服法官不予调低违约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