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引起打闹致伤视为工伤
王某与工友在工作中打闹致伤,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为自己权益据理力争的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王某的主张,认为王某的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应视为工伤。 案件回放 工作中与工友打闹受伤 王某2007年7月28日入职某市某电子制品厂,担任插片车间的浸油工工作,日常工作流程是质检员把做好的产品进行检查后再推给浸油工进行下一步工序。 王某与质检员小李是同一车间的工友。2008年8月12日下午,王某在还未做完质检工序的情况下就将质检员小李的货车拉走,遭到小李拒绝。王某于是出手拍打小李的后肩,小李回拍了一下,两人扭打在一起,最后双方抱摔倒地,导致王某受伤。 某电子制品厂认为本次意外事故纯属工作中串岗嬉戏打闹所致,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2009年2月17日,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王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区人民政府在6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在工作时间受伤,肯定应该算工伤。”还是不服的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工作受伤应视为工伤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曾红艳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所受的伤害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 曾红艳认为,王某在工作时间内去拉货时遭到质检员小李的拒绝,继而双方发生打闹倒地致王某受伤。王某去拉货是履行工作职责,与质检员争执打闹是因为拉货,虽然王某自身有过错,但仍然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某电子制品厂辩称本次意外事故纯属工作中串岗嬉戏打闹,非因工作原因,双方打闹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与工伤无关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不属于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案件启示 敢于通过法律据理力争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该如何正当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劳动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这样才不会使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遇到此类事件,要正确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工伤事故最基本的因素。“本案对王某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受伤均无异议,争议的是王某在打闹中受伤是否属工作原因。”该负责人表示,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也都应认为是工作原因。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职工打架受伤缘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工作时间内,去拉货时遭到质检员的拒绝,继而双方发生打闹,最终双方倒地致王某受伤。王某是浸油工,去拉货的行为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预备性工作,是为浸油的工作职责作准备。其与质检员发生冲突打闹的缘由是拉货行为。虽然王某在本案中打闹致伤自身有过错,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内容,王某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程度,所以王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