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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涉嫌行贿罪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XXX涉嫌行贿罪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涉嫌受贿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XXX陈述,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XXX以拜年名义向XX行贿79000元的问题,该系列行为否构成行贿犯罪值得商榷。
(1)嫌疑人XXX没有谋求不正当利益。嫌疑人XXX系中南大学1996届正规XXX业生,在当时属于高学历人群。XXX在参加工作后,工作能力突出,善于为人处世,这一点为其单位及同事们所认可。XXXXX的领导和校友,其在口供里也承认非常赏识XXX,因此便经常有意着力重用和提拔XXX。正因如此,XXX的一路职位升迁便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之事。由此,XXX遂对XX心存感激之意,每逢过年便到XX家前往拜年,但这只是上下级和校友间正常的人之常情,其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XXXXX2008年调离后拜年所送礼金,更不属于行贿行为。XX2008年底调离武***国贸总公司,任鄂***公司总经理,已很难影响到XXX的职务升迁和工作业务。但XXX在那之后仍然坚持每年底给XX拜年并送礼金,这更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而是XXX念及和XX老领导和校友旧情,是正常的人情交际。
(3)嫌疑人XXX本身属于高收入群体,每年年底给X拜年时送不超过一万的拜年礼金,并未超出正常水平。考虑到XXX的年收入早在2007年就已经是二十多万的合法收入,后来均是三十多万的合法年收入,其每年底年底给X拜年送不超过一万的拜年礼金,这纯属是稀松平常的人际交往。
二、关于嫌疑人分三次向XX龚行贿35万元的问题,全案仅有嫌疑人的供述和受贿人的笔录,且供述和笔录多次反复和自相矛盾,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系列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不予认定。
(一)嫌疑人XXX在卷中的供述和自书存在多次反复和自相矛盾。
 1、XXX的六次供述情况如下:前三次均未承认该三起犯罪事实;其后两次承认了该三起行为;最后一次的供述仅承认了2007年8月底从正科提拔为副处级时行贿5万元。  
2、XXX的自书情况如下:第一次未承认该三起犯罪事实;第二次仅承认正科提拔为副处级时行贿5万元;第三次承认了35万元的行贿事实;第四次仅承认正科提拔为副处级时行贿5万元;第五、六次承认了35万元的行贿事实;第七再次只承认正科提拔为副处级时行贿5万元。
(二)XX的笔录和自书中,亦存在明显矛盾和反复的地方。
1、从XX的笔录中看出,XX此前曾交代XXX行贿二十多万元的事实,与现笔录45.3万元出入较大。
  2、XX交代的行贿时间上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出入。XX称,XXX第二笔行贿系2006年下半年,将XXX综合科科长提拔为综合管理处处长,XXX为此向其行贿5万元。然而,XXX实际上的这一提拔发生在2007年5月
 
(三)本辩护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后询问XXXXXX亦坚称其未实施行贿35万元的行为,此前之所以会承认部分犯罪事实,是在办案人员要求下,违心的承认了其根本没有实施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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