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发布日期:2016-03-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三种。(2)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保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下,才能要求劳动者完成所给付的劳动任务。(4)劳动报酬,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约定标准,从用人方取得劳动收入。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办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获得条件及标准。(5)劳动纪律,它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6)合同终止条件,即导致或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两种。(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除了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般包括:(1)试用期,试用期多规定于初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保密事项,劳动过程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文规定。(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住房问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就学问题,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经双方商定,均为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