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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简述侵占罪的知识要点。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忘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对此,要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任何人据为己有,拒不交还,都构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件。

  2.如果对同一物品同时有两个占有人在场,下位者附属于上位者。也就是说,应当视为该物品在上位者的占有之下,不在下位者的占有之下,下位者偷偷据为己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罪。

  (12年)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11年)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10年)6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ABCD)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三)司法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很简单,“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如果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遗忘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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