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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简述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1.相同点:

  (1)都可能死人,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2)都可能不死人,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

  2.不同点: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因而:

  (1)有杀人故意的,即使未死也定故意杀人罪。

  (2)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导致他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3.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1)使用的手段、工具: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极可能致命,如用枪击,一般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反之,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一般不致命,如用拳头打、棍棒打,一般认定为是伤害的故意。

  (2)打击的部位:如果打击的是前胸、大脑、颈部等人体脆弱部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如果打击的是胳膊、腿、臀部等抗打击能力比较强的部位,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因民间纠纷打斗,通常是伤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伤害;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深仇大恨,如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4)犯罪后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非常害怕,赶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伤害的可能性比较高;反之,如果在犯罪后不管不顾,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杀人的可能性比较高。

  (5)如果行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的,不计后果,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

  (11年)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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