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辅导班出事故责任谁担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快乐钢琴学习室系彭应辉、刘菊、张慧三人合伙开办。2003年8月31日11时许,在该室学习钢琴的8岁女孩秦娴,学完钢琴练习等待吃午饭的间隙,到水文站宿舍坪场和小孩莫璐、李世强互相追逐玩耍,年仅5岁的女孩龙倩洁也在那儿骑童车。当秦娴三人观赏峒河风景时,龙倩洁将秦娴推下几米高的保坎而受伤。经法医鉴定,秦娴因坠落地面造成左下唇贯通伤和左桡骨下段骺离骨折构成轻伤,并构成10级伤残。其先后到湘西州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住院检查治疗,用去治疗费8880.1元,加上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985.3元。因对此次事故责任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受害人秦娴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倩洁将秦娴推下坎致伤,应负主要责任,考虑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减轻责任,其所负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判处其负60%责任,快乐钢琴学习室是学生练琴学习的地方,虽然租用的是二楼,但楼下坪场是学生出入的必经之路,出事地点在水文站院子内,是在学习室管辖范围内,且没有吃完午饭还是属学习室管理时间内,在管理上有失职行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处由开办钢琴学习室的合伙人彭应辉、刘菊、张慧承担30%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受害人秦娴因在不安全的地方玩耍造成受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遂判处余下10%责任由受害人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评析]:
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种美术、音乐、奥赛等兴趣特长培训班比比皆是。培训班的举办者往往忽视安全教育,一旦酿成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损失惨重,相关负责人就相互推诿责任。就本案来讲,受害人秦娴和直接侵害人龙倩洁均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快乐钢琴学习室管理的范围,事发的时间为学习室管理之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清楚的,第一、直接侵害人龙倩洁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无系无民事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龙倩洁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适当减轻,应负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其父承担。
第二、快乐钢琴室即举办辅导班的业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秦娴等待吃午饭时,在快乐钢琴室学习室租赁房屋楼下的坪场和几个小子相互游戏追逐,但学习室的辅导疏于严格教育管理,致使龙倩洁将秦娴推下几米高的保坎而受伤。因此快乐钢琴学习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本案的次要责任。由于该钢琴学习室是由彭应辉、刘菊、张菊合伙开办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三合伙人对其过失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受害人秦娴应负适当责任,在本案中也合乎情理。虽然秦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当时已满8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在不安全地方玩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伤害事故应自负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中,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裁判公正合理。
当前,正值放寒假之际,不少望子成龙的家长将子女送到校外辅导班学习一技之长,一定要引以为戒,教育自己的子女注意安全;举办培训班的业主也要加强安全防范管理,以防伤害事故的悲剧重演。
(单位: 湖南省吉首市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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