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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征地系列之:武汉市城管局一天复议撤销两份限期拆除决定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湖北征地系列之:武汉市城管局一天复议撤销两份限期拆除决定
发布时间:2012-10-31作者:杜红梅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事实概要】

徐先生和徐女士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一块,在其上种植葡萄等作物。2012年,上述土地因武汉TCL一期建设项目被列入征地范围,因未就征地补偿事宜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徐先生和徐女士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尹利兵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2年8月27日,徐先生和徐女士分别接到了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于2012年8月2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就《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武汉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尹利兵律师介入本案后,决定首先就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9月5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尹利兵律师分别以徐先生和徐女士的名义向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合法建筑物确认为违法建设工程并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书。

办案第二辑:区城管局撤销两份《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2年9月10日,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正式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迫于律师介入后施加的压力,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2年9月27日分别针对徐先生和徐女士作出《撤销<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认定案件调查中证据不充分,退回金银湖执法中队重新调查办理。

办案第三辑:市城管局作出撤销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答辩称,其作出《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程序不到位,调查取证缺乏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文书送达方面,被申请人下达《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申请人将执法文书留置送达,由投诉申请人违建的金泰公司工作人员见证,违反法定程序。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接到《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全因其房屋所在土地面临征收引起,这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拆迁进程,为逼迫当事人接受其补偿标准,将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拆除。若当事人迫于压力接受其条件,此招奏效,当然最好;若当事人拒绝就范,后面可能还会有一系列的向其施压的手段在等着发挥作用,当事人对抗这种行政干扰所承受的东西就会越来越重。当事人维权的唯一选择就是,借助法律手段,及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2-10-31作者:杜红梅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事实概要】

徐先生和徐女士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一块,在其上种植葡萄等作物。2012年,上述土地因武汉TCL一期建设项目被列入征地范围,因未就征地补偿事宜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徐先生和徐女士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尹利兵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2年8月27日,徐先生和徐女士分别接到了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于2012年8月2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就《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武汉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尹利兵律师介入本案后,决定首先就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9月5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尹利兵律师分别以徐先生和徐女士的名义向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合法建筑物确认为违法建设工程并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书。

办案第二辑:区城管局撤销两份《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2年9月10日,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正式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迫于律师介入后施加的压力,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2年9月27日分别针对徐先生和徐女士作出《撤销<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认定案件调查中证据不充分,退回金银湖执法中队重新调查办理。

办案第三辑:市城管局作出撤销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答辩称,其作出《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程序不到位,调查取证缺乏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文书送达方面,被申请人下达《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申请人将执法文书留置送达,由投诉申请人违建的金泰公司工作人员见证,违反法定程序。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接到《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全因其房屋所在土地面临征收引起,这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拆迁进程,为逼迫当事人接受其补偿标准,将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拆除。若当事人迫于压力接受其条件,此招奏效,当然最好;若当事人拒绝就范,后面可能还会有一系列的向其施压的手段在等着发挥作用,当事人对抗这种行政干扰所承受的东西就会越来越重。当事人维权的唯一选择就是,借助法律手段,及时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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