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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在本次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位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化名)的咨询。情况大致是:他与女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的房产,后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并未对该房产做约定,仅是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将该房产过户到了女方的名下。2011年双方又复婚,但也许是因为性格确实不合,王先生目前打算再次起诉离婚。而问题是:前面谈到的那套房产在诉讼中应该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吗?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实没有明确约定前述房产的分割问题,那么该房产仍然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当然可以分割。但是,如果情况相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了明确的分割,则房产便成为了女方的复婚前的个人财产,王先生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无权分割。也就是说:王先生要看当年的那份离婚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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