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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孙心远律师
郭女士(化名,被告)与刘先生(化名,原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前交往过程中,男方资助女方2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房产,房产登记在郭女士一个人的名下。现在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要求离婚,并以上述房产是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
对于该案中的房产归属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法理上讲还是可以予以确定和解决的。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郭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1、法律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是以结婚登记为准的。既然房产是在双方结婚前购买,所以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2、关于郭女士购房时男方出资20万元的问题。由于时间久远,双方在当时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来证明这笔钱的性质。而从理论上来说有可能是合伙购房的出资,也可能是赠与、借贷,均无法确定时还可能被归为不当得利。鉴于本案的情况,出于为自己当事人(郭女士)争取最大利益的律师办案原则,本律师当然不能认可为合伙购房出资,因为一旦认可,该房产就会变为婚前共同财产,而该房产目前价值已经达到了260万元。而如果主张为赠与或借贷,男方肯定也不会认可。法官结合双方都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肯定会认为是不当得利而让我的当事人郭女士返还的。
案件审理结果不出本律师的判断: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该房产属于郭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郭女士返还男方出资20万元。这个结果对于我的当事人郭女士来说已经是非常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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