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两个身份与两女子结婚,对此需要付出何代价
案例实情:
余某与在网上结识的女友小月(化名)结婚后,以投资工程为由,先后从小月及其父母处借款达500余万元。感觉自己受骗的小月经查询发现,余某还以汤某的身份与另一女子处于婚姻状态。近日,瑶海区检察院以重婚罪批准逮捕了余某。
据小月称,2012年5月,她通过一征婚交友网站认识了余某。2014年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余某以做工程为由,经常“出差”,致使两人聚少离多。其间,余某还多次以做工程为由,向小月及其父母借款达500余万元,但小月却从没有看到余某做任何项目。感觉不对劲的小月经人提醒,在到民政部门查询后得知,余某还用汤某的身份和另一女子处于婚姻状态。小月遂报警。
经查,余某,35岁,肥西人。他有两个名字,汤姓是跟父姓,余姓是跟母姓。2011年,他以汤某的身份与人登记结婚,在认识小月后,仍与小月办理了结婚登
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余某早在2011年以汤某的身份与人登记结婚,又在2014年1月与小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余某通过诈欺手段(多次以做工程为由),让小月产生错误的认识,小月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最终使小月及其父母损失了5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