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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6年5月,沈某夫妇与马某夫妇达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沈某夫妇支付60万余元购房款,再借给马某夫妇4万元;房屋交付使用后,由沈某夫妇无偿使用,待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马某夫妇及时、无条件地将经济适用房产权过户给沈某夫妇,经济适用房产权过户后,马某夫妇无须归还4万元借款。协议签订后,沈某夫妇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马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2007年12月初,开发商向马某夫妇交付涉案房屋后,马某夫妇没有将经济适用房交给沈某夫妇使用,也未退还款项,还对涉案经济适用房进行了部分装修。双方发生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
沈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和对象,保本微利面向城市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者。国家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并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实行严格审批准入制度。购买人必须符合条件,同时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为此,认定双方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强行性规定,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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