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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船舶碰撞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船舶碰撞。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船舶碰撞的认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1)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除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2)船舶之间发生了实际接触。(3)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4)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责任承担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但若碰撞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则发生碰撞的各方可以向该第三人求偿。

  (2)单方过失的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的碰撞: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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