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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危险物品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危险物品肇事罪。2016年司法考试司法部的公告还未下达,在此之前应该把重心放在重点学科的学习和备考上,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总结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资料,方便大家学习交流。

  本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本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仅限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谎报的情形;如果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伤的,则根据案件的性质与情节,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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