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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教材:酌定量刑情节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司法考试刑法教材:酌定量刑情节。2016年司法考试司法部的公告还未下达,在此之前应该把重心放在重点学科的学习和备考上,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总结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资料,方便大家学习交流。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些。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比如,在自然灾害时,抢劫、盗窃、抢夺救灾物资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平时的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对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必须考虑,以斟酌刑罚的轻重。

4.犯罪侵害的对象。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如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因此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直接的、有形的结果(如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间接的、无形的损害(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恶劣影响等),它们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其能够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例如,同是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有的接近数额巨大,但有的只是刚刚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有的则因侵占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自杀身亡,结果的不同,显然对刑罚的轻重有重要的影响。至于通常所说的“民愤”,则可以看作是社会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反映,在量刑时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量刑的依据,主要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也可以参考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这些情况和表现是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的表现,而不是犯罪人的个人出身情况、职业甚至政治面貌等。除法律有规定的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以外,上述表现和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量刑时应当斟酌考虑的事实情况。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除法定情节以外,行为人是否积极实施挽救行为,以防止结果的发生,是否积极退赃,是否主动赔偿损失等,均能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如何,对此情节在量刑时应当适当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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