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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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名 称 │ 数量 │ 单位 │ 特 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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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承办人: │
│被不起诉人: │
│ 年 月 日 │
│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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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主管机关,一份送达被不起诉人,一份送被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保管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并使用。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主管机关,一份送达被不起诉人,一份送被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