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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强奸如何戳破妇女的谎言-对强奸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张律师律师
 
被告强奸怎么证明是无辜无罪的-对强奸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告强奸怎么证明清白?被诬告强奸怎么办?被陷害冤枉强奸怎么证明清白?张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办案经验总结,禁止任何个人、媒体转载复制修改演绎,违者必究。
在当前社会开放的大背景下,色情文化泛滥,在加上拜金文化盛行,很大一部分女性认钱不认人,靠着诬告强奸敲诈男人钱财的女性大有人在,要想做一个专业的性犯罪辩护律师,必须要深刻的了解妇女报案强奸的心理,只有这样,在办理强奸案件时才能知己知彼,很多时候能起到釜底抽薪的功效。我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说过如何把握强奸案女性的心理,可能给很多公检法的朋友和那些所谓的大律师留下下流粗俗的印象,我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你想做一个真正专业的性犯罪辩护律师,必须要有强大的心理,不要在乎流言蜚语,我非常尊重的一位老律师老教授曾劝导过我,说我还年轻,不应该把精力放在这些拿不到台面的问题上,这种强奸的案子做的再好也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我不以为然,我实实在在的靠着自己的努力帮助了很多人,让很多人保住了公职,并且强奸罪做的越多,越发现冤假错案之多,很多男性稀里糊涂就被判决了强奸罪,一辈子背着这个污名,所以,不但我自己要坚持做下去,我更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专业的研究性犯罪这一领域,因为强奸罪案件当中,绝对有你伸张正义的空间,那些有志于研究性犯罪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18210203926交流。
强奸案件,是一种社会现象,千奇百怪,如果您有志于要做好一个专业性犯罪律师,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能力。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 象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一些强奸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从心理学上讲,能力是个性的个别心理、特点,这些特点是顺利实现该种活动的条件,并表露 出掌握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熟练的动态上差别,律师应引以 注意
在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要么是事后后悔了,要么是索要钱财不成了,要么就是被人发现了怕出丑所以说自己被强奸,等等,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女性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 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我们律师应注意分析她们在报案中所熟悉的一切,以及不熟悉情节编造的心理活动,了解她们的真实意图,在办案中才能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气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口供所迷惑。
律师办理强奸案件能否成功,与律师对报案人心理分析有直接因果关系。
很多妇女在报案被强奸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并且在性关系发生前后妇女的心理状态、心理体验是不一样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录口供时不断的诱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是案发现场的事实。如语言、动作、面貌 特 征 等 方 面,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例如在武汉张某强奸案中,妇女在证词笔录上说,她看到强奸犯张某的左侧的蛋蛋上长了一个很大的痦子,并且痦子上的阴毛是红色的,在我们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张某时向他核实这个情节,他说他确实在左侧蛋蛋上有一个痦子,并且痦子上阴毛确实是红色的,但是妇女绝对不可能看到,因为他们发生性关系是在车里,并且是晚上11点左右,并且这辆轿车因为车龄十多年了,车内的灯早都坏了很多年了,这明显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给妇女在笔录时提醒她了,在加上那个案子没有直接证据,最终经过努力让公安机关妥协撤案了,基本在所有的强奸案件中妇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虚实交叉,真假难辨,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对妇女的口供严加审查,寻找出不符合逻辑和相互矛盾以及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千万不要小看这些小细节,因为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基本很难找到铁的证据,一旦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他们就很头疼,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啊,这样的小细节找的越多,到了法院他们的压力就越大。
办案警察习惯于用想象力描述情节引导报案妇女的口供走向,尤其是在轮奸的案件中,他们必须要想办法让涉案人员的口供相吻合到了法院才容易定罪,所以他们一般都是以某一方的口供为模板来引导其他各方的口供。所以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对公安警察的套路非常熟悉才能办好案件,给当事人清白。下面就简单说一下如何通过报案妇女自己的口供找到翻案的突破口,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18210203926交流,让我们法律共同体一起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一、律师要通过报案妇女报案事实找到突破口。
强奸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报案妇女与男方有短暂时间的接触,报案人最了解情况,能叙述案件中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我们律师找到突破口极其重要的线索。所谓案件中报案妇女受害经过的事实是指报案人在发生案件中,自己在什么时间、地点受害的过程,男方的行为方式、面貌特征、衣着、凶器和其它附属 ,以及口音、语言、表达内容等,在感知方面的清晰度。
律师对报案妇女在报案中所涉及的上述问题,要进行心理分析,不能只听男方的供述,也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口供牵着鼻子走,很多非专业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
要想给一个强奸的案子辩护成功,我们律师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有一定的假设和推理的科学态度,那就是报案妇女处于当时特 殊情境中,在感知方面可能产生些什么样错觉。
感觉和知觉是人的认识过程。感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听 觉、触觉等, 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在大脑中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在认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决不是各事物个别属性的机械相加。所以,女性在报 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 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在发生性关系时,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如果女性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性交时就会有恐惧心理,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 有足够的精力去注意犯罪分子某些特征。而在我办理的很多强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例如在南京王某强奸案中,妇女说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口供中又说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在河南全某强奸中,报案妇女请正确的描述出宾馆的构造和摆设等。
虽然妇女对外来强烈刺激有的印象深,有的淡,但无论何人在恐惧的精神状态之下,都会在大脑中加工而补充自己过去的经验,将清晰度不清的事实加以肯定。所以我们律师要想办好强奸类案件,必须要对报案妇女有一定的了解。
二、律师要对报案妇女报案的时间差充分重视。
很多强奸罪案件报案都不及时,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当中,时间差最长的一个是徐州的一个案子,那个案子是女性在发生性关系后两个月才报案。
从被害妇女报案的角度上看,案件刚发生就去报案,在心理上对案件发生的一切,还来不及认真思索,在大脑加工中注入过去的经验比较少,更能原始地反映案件发生中自已经历的一切,对于被害人及时报案的,我们律师要注意对现场勘查的质证,具体我已经写过了就不多写了。
对于报案时间长的案子,是指有条件及时报案,发案后不及时报 案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分析,因为报案时间长,给侦查带的弊端是 比较多的,心理学认为,一个从感觉到知觉的心理过程越长,主体对外 界强烈刺激的情绪渐趋平静,大脑对间题的思考越多,由于利害冲突 的关系,对问题的反映加以选择,主观意识也随之增多.从另一方面 看,报案的时间长,由于心理上的变化记忆的遗忘,受害人身心受到 剧烈地刺激等原因,对刺激最大的记忆比较清楚,对那一瞬而过的情节 ,对侦查破案有直接因果关 的,往往在记忆中容易消失,甚至一 点印象也没有。此外报案时间长,可能受到某种暗示的影响,在被害 人周围亲人的舆论,社会某些因素的影响下,报案妇女的口供的真实性越来越失真。
强奸犯罪是一种隐蔽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据不易收集和判断。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 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 实性。
 
一、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 ) 单一性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证明内容最 全面,能对定案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证据。由于强奸是一种性犯罪,属阴私案件,具有不易暴露和难以查证的特点。性关系发生时一般都选择没有第三者在场且发生在较为偏僻、隐蔽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现场大多数只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常常形成“一 对 一”的局面,
除被害人可以较为清楚地辨认出罪犯的特征和知晓犯罪的过程之外,较少出现目击者和其 他证人。特别是当前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不明显的强奸案件的增多,犯罪现场没有明显的痕迹,使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失去了意义。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将每 种形式的证据都收集到。唯有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中最常见、不可缺少的一种证据形式,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 复杂性
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又具有陈述内容复杂性的特点。强奸是一种严 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受害后身心遭受犯罪分子的凌辱和摧残,她们对犯罪分子 都怀有切齿仇恨,一般情况下不仅能够而且希望与司法机关配合,积极主动地揭发控告,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努力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以便尽快查获犯罪事实,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在强奸案中的特殊地位,以及主客观方面等因素,导致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可能不真实或含有虚假成份。
从主观方面看,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动机。如因复仇心理而出现偏激情绪,有意添枝加叶,夸大某些犯罪事实,或怕遭报 复与责备而产生恐惧心理;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 瞒被害的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害人陈述既有真实可信的一面,又有虚假不实的一面,从而形成了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三、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应着重注意 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 正,一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 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 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 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
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
提供的一 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
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
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
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 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一个专业的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得5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下面结合办案经验简单说一下,如何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如何戳破女方谎言,通过发生性关系前、中、后三个节点的材料证明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
 
     徐州王某强奸案,无罪释放。
     1、男女关系:网友。
     2、女方不自愿的理由:(公安询问笔录节选)“他吻我时,我推他了,说不要,他脱我衣服时,我用脚把他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后来我睡着了,感觉有人趴在我身上,我就醒了,他已经把我办了”
    3、发生关系前:
    a、两人经常网上聊天,在网上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B、女方在男方新盖的房子里和朋友们聚餐时,男方的小伙伴都喊女方为嫂子女方笑呵呵的接受,还以嫂子的名义去敬酒。
    C 聚会结束后,女方主动留宿,我接案以后去案发现场调查过,案发现场是农村那种新盖的房子,没有家具,只有一张床,女方在吃饭的时候,已经明知这新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在明知只有一张床的情况下,女方还决定留宿,这已经是对性关系的默认。
 4、发生关系中:
 A、男方第一次吻女方、抚摸她乳房时,女方没有明确拒绝,在男方要脱她衣服时,他推开他,并用脚把男方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然后,女方就自己躺在床上睡了,男方在玩手机。在这个过程当中,女方并没有离开男方家里,而是继续和他躺在一张床上,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院检察官说,因为女孩子小,才19岁,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而我在接受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其中就找到了女方的qq号,在她的qq空间里,她转载了大量男女关系的文章,人流的文章,甚至她的qq头像都是男女裸着上身拥抱着躺在床上,最后检察官无话可说。
b
、女方说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她因为喝醉了睡着了没有感觉,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在开庭的时候,女方被我问的无话可说,在法庭上哭了,女方的父母甚至开口骂我,但我责任所在,事实就是事实,容不得半点虚假。办理强奸案件时,如何向被害人发问,是一门大学问。很多律师问的不得要领,摸不清女方心里的想法,如何用一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把女方的话套出来,这才是功力所在。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详细说了。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电话交流。
    
3
、从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的表现看:
 发生完性关系后,报案人并没有惊慌失措、极为紧张,而是极为淡定,光着身体去开灯、光着身体去厕所、光着身体到床上坐到被告的旁边,光着身体问被告射进去没有,光着身体问被告要钱买避孕药,在之后又光着身体继续回床上睡觉。这是一个被人强奸后少女应该有的举止吗!时间有限,就写这一个案例,另外,在强奸案件中,我还遇到过以下指控理由,经过论证分析,都是不成立的,无法指控我的当事人违背妇女意愿犯强奸罪。
    
1
、我反抗了了,但是男方压住我的腿,就插入我的身体了。(济南张某强奸案)
    2、我当时睡着了,感觉有人在我身上乱摸,我以为是老公,就抱着他了。(济南冯某强奸案,最后法院认定是通奸)
    3、我睡觉时,感觉有人进入我的身体。(济南韩某强奸案,男女系表哥表妹关系)
    4、我喝醉了,没有力气反抗了,只是说不要。(泰安侯某强奸案,女方为ktv陪酒小姐,男女在洗手间站立后插式发生性关系,通过律师现场调查,洗手池上物品摆放整齐,证明女方无任何反抗,是完全自愿,既然能站着发生关系,说自己醉酒无力就不成立)对如何戳穿女性用醉酒这一借口诬告强奸,本律师会专门论述。
   5、我当时在他背上抓了几下(滨州张某强奸案,虽然抓了几下,但这是女方性高潮时所为,结合全案证据,完全能证明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6、他当时打了我两耳光,我就不敢反抗了(男方不承认有打耳光的行为,女方也无证据证明,通过律师现场调查,发现了宾馆有一个用过的安全套,在上面鉴定出了女方的指纹,经过法庭质证,女方承认是他给男方戴上的安全套,检察院最终撤诉。
 
    7、发生完性关系后,女方与男方一起逛街吃饭(菏泽陈某强奸案,女方不承认开完房后去逛街吃饭,经过律师现场调查,根据看守所男方的描述,找到三处摄像头,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明了女方在发生完关系后与男方挽着手逛街吃饭,本案补充侦查两次,最后检察院撤诉。)
 
    8、他把车门锁了,把副驾驶座位放倒让我躺着,就吻我摸我乳房,我推他说不要,他威胁我说,你要敢拒绝喊叫,我就掐死你,然后我就任由他摆布(济宁刘某强奸案,在车里发生关系,经过辩护,男方被判缓刑)
 
    另外,还有不呼喊不求救、主动自己脱去衣裤、在男人面前洗澡、自愿跟着去宾馆、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自己去厕所,也不逃跑,也不求救,在发生关系前,发过裸照,裸聊过、发生完关系后,一起逛街买避孕药、男人要发生关系,女方拒绝了几次,但女方仍然不离开宾馆等等,除了从案卷材料中寻找女方自愿的证据外,一个专业而负责的强奸案律师还必须勇敢负责的到现场调查,哪怕是找到的只是蛛丝马迹,但蛛丝马迹多了,就能撼动一起强奸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律师都不去现场调查,除了体力消耗外,他们更怕的是自己要承担的来自公检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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