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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书(商贸版)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
赵剑律师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合同编号: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
日期:二〇
年
月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承租方
:
XXX
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
XXX
法定代表人:
王
X
职务:
总经理
邮政编码:
100037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章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于
,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内四周围墙内侧之间的距离及“租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在确保本条所述围墙内侧之间距离的前提下,如“租赁房屋”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不影响租金总额。
第二条
租赁房屋产权人:
。
房产证号码:
。
第三条
甲方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的出租权利(证明文件见本合同附件二)。甲方保证“租赁房屋”在本合同生效时未设定任何抵押、地役权且在本合同生效时不存在未办理迁出手续的公司注册登记。
第四条
乙方承租“租赁房屋”的
用途为:全年无休
24
小时便利店,其中主要经营项目为店内加工食品、制售快餐。若非因甲方或“租赁房屋”自身原因在“租赁房屋”不能取得与店内加工食品、制售快餐相关的工商、食品(含卫生)、环保批准(许可)或者无法在“租赁房屋”取得二次装修的消防批准(许可)、验收文件的,本合同自相关政府部门否决文件下发或拒绝受理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按实际占用“租赁房屋”的天数(包括免租期)支付甲方租金,甲方应退还乙方预付的全部押金、以及剩余租金。
第五条
乙方承租“租赁房屋”附带的物业管理服务见本合同附件三《物业管理公约》或物业管理服务所含项目清单。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有关“租
赁房屋”的建筑条件见本合同附件四《新店建筑设备确认表》。
第七条
区分甲乙双方维修责任的《房屋交接时建筑设备一览表》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八条
区分甲乙双方消防责任的《消防安全协议书》见本合同附件六。
第二章
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第九条
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免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条
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等其他杂费。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可随同租赁押金一并支付。
第三章
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其他杂费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
月(大写:人民币
元
/
月),合人民币
元
/
年(大写:人民币
元
/
年)。
第十二条
租
金支付方式为:
1.
按
付款。
2.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收款单位(人)详细情况如下:
(
1
)收款单位(人)名称:
。
(
2
)开户银行名称:
。
(
3
)银行账号:
。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甲方须于变更后
24
小时内将最新的有效信息书面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上述账户汇款即视为履行了支付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付款义务。
3.
乙方于每期前十五日内(遇银行休息日时自动顺延)支付下一期的租金,甲方至少应在此十五日的付款期间开始日五个工作日以前向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甲方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合法完税凭证)以便乙方付款。
4.
首期租金于免租期结束前支付,甲方应按前项约定向乙方提前出具发票和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以保证乙方退租时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杂费,该笔租赁押金由乙方于本合同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租赁押金时向乙方出具合法收据。全部租赁押金由甲方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抵偿乙方欠付租金或其他杂费(如有)后返还乙方。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已包含在租金当中,乙方无须另付。其他杂费(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由乙方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约按实际用量计结。其他杂费的收取单位及目前部分收费标准为:
1.
水:
元
/
吨,由
收取,并出具相应合法项目的发票。
2.
电:
元
/
度,由
收取,并出具相应合法项目的发票。
3.
其他:
上述标准如有变动,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或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向乙方提供政府定价部门出具的相关变动依据及合理、合法的具体价格构成明细。
第十五条
与使用“租赁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费(如有)由甲方缴纳。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有效期内各项税费发生变动的,均不影响本合同条款(尤其是租金条款)的履行。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纳税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租赁房屋”的交付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逾期交付的,租期、免租期顺延。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时处于良好状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事实所导致的与“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及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五章
“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装修和改造方案以本合同附件四为原则。装修、改造方案涉及物业管理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征得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装修和改造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成果属于乙方财产,并由乙方负责维护,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所述方案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后,对建成店铺的整体形象及各组成部分(包括店铺外观及朝向,店铺构造及店内布置,店铺内外装修、装饰、改造、附属设备及灯光,店铺外立面、门窗、看板的材质及颜色等)拥有自主决定权,不受甲方干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①“租赁房屋”具备(或可以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所要求的消防安全通道或出口。②“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原有整体消防、中控系统运行正常并可以正常接入。③乙方可按附图所示在“租赁房屋”设置广告看板。④为“租赁房屋”提供通信服务的运营商提供在“租赁房屋”安装普通电话及宽带服务。乙方可以在“租赁房屋”内申请、安装普通电话线两条(即可以安装两部不同号码的电话)及宽带一条。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独家无偿使用特定范围内空间用以安置至少三台空调(冷设)室外机(室外机放置方案见附件四)。甲方确保乙方可随时对空调(冷设)室外机进行维护、维修,对此甲方将给予便利及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需利用甲方拥有的相邻房屋通过水、电、空调等各种管、线的,在合理范围内甲方应给予许可。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保证其对“租赁房屋”拥有完整、合法的出租权利,并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用途享有合法用益权。
2.
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租赁房屋”及具备的上下水、电、空调等基础设施始终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但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况除外。如因上下水、电、空调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或相应减免租金。
3.
甲方应及时出具乙方(含乙方选定的加盟商)办理装修、开业、经营等手续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为乙方联营单位出具办理零售图书、报刊、烟草之营业执照所需文件)。如有必要甲方还应负责督促“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乙方(含乙方选定的加盟商)装修、开业、经营等手续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
4.
甲方有责任对“租赁房屋”承担维修义务,但本合同附件五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将需要维修情况告知甲方后三日内,甲方仍不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免交相应期间租金直至甲方履行义务完毕,乙方亦可选择自行维修,所发生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可从应交租金中抵扣。
5.
如发生出租方权利转让情况或“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包括继承)、抵押“租赁房屋”的,本合同条款对“租赁房屋”未来出租方(产权人)继续有效。
6.
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租金及其他杂费。
2.
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自主、完整的使用“租赁房屋”并从事经营活动之权利。乙方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
3.
在保证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向乙方收取租金之权利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可将“租赁房屋”交与其自行选定的加盟对象使用,以进行特许加盟“邻家便利店”业务。
4.
在保证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向乙方收取租金之权利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转租方式利用 “租赁房屋”之一部分与乙方自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部分经营项目(如图书、报刊、零售烟草)的联合经营。
5.
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现有喷淋、烟感等消防设备完好并与大厦消防中控系统正常连通,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如因“租赁房屋”存在或发生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章之约定进行赔偿。
6.
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则按当期租金标准三个月租金计算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如因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全、存在瑕疵或因“租赁房屋”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在“租赁房屋”取得①“邻家”便利店零售营业执照②相关环保部门关于在“租赁房屋”设立“邻家”便利店的环保批复及行政许可③装修及开业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件这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就延期时间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免租。
如最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前述行政许可文件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甲方在本合同以及附件中对乙方承诺的关于“租赁房屋”的建筑条件未能满足,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如导致乙方无法成店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解约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当于当期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补偿乙方的预期利益,甲方还应当对乙方装修等的折余价值及搬迁、安置费用进行补偿(折旧年限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中途解约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相当于当期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九章
本合同变更、解除、续签、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需要变更的,提出变更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对“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就续签合同进行磋商。双方协商续约条件时必须遵循市场行情及客观事实,本着互利互惠便于履行的原则,和谐磋商,不得恶意损害对方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租赁房屋”依法被列入房屋拆迁、征收(用)范围的,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补偿后,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甲方承诺:以“租赁房屋”为中心方圆
500
米以内,对于甲方拥有出租权的建筑物甲方均不再出租给其他从事便利店业态的经营者。超过
500
米范围但属于同一楼盘或同一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如甲方欲出租给从事便利店业态之经营者时,乙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与乙方从事同类行业的第三方以不当方式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六个月内不将“租赁房屋”提供给任何经营
24
小时便利店的第三方使用。如甲方有所违反,须支付乙方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补偿金,租金标准按照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最后一期租金计算。
第三十六条
即使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仍应承担前条约定义务、与本合同有关事项的保密义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在法律所规定范围内相互免责。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其他约定: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违反附件约定的,视同违约,并适用本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之约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包括建筑物外立面及所附属的设备、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XXX
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房产证复印件,出租人证照复印件(个人的附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权利证明文件等;
附件三:《物业管理公约》;
附件四:
《新店建筑设备确认表》;
附件五:《房屋交接时建筑设备一览表》;
附件六:《消防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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