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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私家侦探”官司上身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件
    一起诉“私家侦探”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于6月11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私家侦探所”败诉。

    此案原告刘女士因怀疑丈夫与3个女性网友关系密切,影响了自己的夫妻感情,为摸清对方底细、报复她们的“入侵”行为,于是与北京某社会调查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10天内帮助原告调查1.3网友的个人详细资料;2.对3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其周围的朋友、老师、同学中造成影响;3.如不满意,全额退款。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只提供了几张毫无价值的照片,故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履行合同,有欺诈嫌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委托费用3000元;二、判令被告因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损失共计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北京某邦特社会调查事务所认为,其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项进行了工作,已将原告委托查找的有关资料、照片交给了原告,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因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履行,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第一条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二条款,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悖社会公允,应当归于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有效部分,被告应予履行。庭审中,虽被告辩称已履行合同的第一条款,并表示可以继续履行,但证据证明被告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第一条款后,经原告催促,亦未完全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法院应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亦应将委托费用退还原告。关于原告向被告索赔各项损失一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其在该合同签订中也存有过错,因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提出批评。

    法院就此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北京某邦特社会调查事务所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费用3000元。



    评说



    提起私人侦探,人们都会想到大名鼎鼎的福尔摩斯,那么在中国,人们是否可以请到类似福尔摩斯这样的私人侦探呢?本案就是一起因委托人与“私人侦探”之间因委托合同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从双方的主体上分析,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次从合同订立上,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从该合同的内容上看,第二条的内容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都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为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份部分内容无效的有效合同。除第二条款外,其余有效部分均应履行。

    本案焦点之二是,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从合同上看,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是10天,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方没能完全履行合同,向原告提供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个人详细资料”,在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方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令被告按约定返还原告委托费用是正确的。

    本案的焦点之三是,原告方能否要求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

    在本案中,被告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原告方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刘女士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与被告方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存在的事实进行证明。由于刘女士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因此法庭没有支持其主张。

    在此,要提醒广大读者的是,现阶段,“私人侦探”处于不合法的地位,“私人侦探”一般是以“咨询服务”、“社会调查”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时,一定注意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不仅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还有可能因行为不合法而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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