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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为与不为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单义律师
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事,开始逐渐进入冷静期。私募共同体已经开始对法律意见书及背后一些问题进行冷静思考,哪些该为,哪些不该为,逐渐清晰。本文为个人的零散观点,与诸君商讨。
 
【正文】
 
一、法律意见书出台的背景与制度意义应重视,这是尺度把握的依据
 
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现状是足够繁荣昌盛、足够乱象丛生、足需快速洗牌。这一背景下,规范运营成为必然要求。
 
中国目前有2.6万家私募管理人,近40余万从业人员,管理人遍布全国各地,更有大量私募管理人办公地点与注册地点不一致。私募管理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合规状况如何,需要了解清楚;私募管理人的强化规范需要制度督促。摸底与督促谁来落实?监管层吗?并不现实,监管层没有这么庞大的人力物力。这一背景下,引入律师审查制度,由中国30万律师协助私募管理人自查与合规运营是很有效的方式。
 
由此,法律意见书的本质是引入律师审查制度,旨在由律师协助完成强化规范与风险排查。
 
无论对私募管理人,还是对律师事务所,合规与风险控制是第一位的,风险是多面的:对律所及律师,可能被业务禁入;对私募管理人,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二、无自查、整改的法律意见书要谨慎
 
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根本是摸清私募管理人现状、要求合规运营;法律意见书指引也特别强调,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证券业务执业规范要求律师必须勤勉尽责,工作底稿必须充实完善,调查程序必须合理到位。
 
另据笔者判断,按照新规(自律规则)的要求,绝大多数私募机构均需进一步规范。在这一前提下,不进行自查、无合规整改的法律意见书,风险很大。不自查(尽职调查)很难实现“了解现状”的目的,不整改很难达到合规运营的要求。
 
律师需要谨慎,因为有执业风险。管理人更需要谨慎,因为不以合规为基础的“保壳”随时面临被罚下的风险。
 
三、部分为形式审查、部分需实质判断,任务并不轻松、责任重大 
 
法律意见书指引指明的14项内容,部分要求形式审查,部分需要进行合法性、实质性判断。
 
对于形式审查,重点是客观状态的查证与披露;涉及合法性、实质性判断的问题,则需要律师格外慎重。
 
四、律师为管理人背书,信用及运营风险需高度重视
 
例如:对私募管理人及高管的信用核查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要求需对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诚信数据库的负面信息等内容进行核查。客观地讲,律师基本上很难穷尽所有应调查部门、核查到位;无保留意见的得出,多少都依赖于律师对管理人及管理团队的主观认识。
 
杜绝风险的最有效方式就是管理人信用及运营风险可控。一句话,管理人与律师之间是否有足够的了解与信任关系,应成为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五、保壳并无必要,合规运营是根本
 
按目前规定,无规定期限内未发产品,后果是管理人登记注销,注销后如满足“合规+有产品”的条件,可随时重新申请登记。
 
如“保壳”但不合规运营,则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异常机构名单),至少六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可见,与其仓促保壳,不如安心合规运营。
 
六、仅审查管理人登记、不审查基金产品备案,但重大风险仍应重视
 
按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只需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要求发表法律意见,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备案不需出具法律意见。但如果律师了解到基金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突破合格投资者、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给予特别重视为宜。
 
七、价格无需纠结,服务质量更应关注
 
法律意见书服务价格需考虑风险,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服务质量,私募管理人与律师以往以及以后的互动关系,律所及律师的行业定位等各种因素。
 
就监管层的态度而言,虽然鼓励资信良好的律所及律师提供服务,但基调是允许所有的律所、律师参与到此类业务中来。如何定价,是一个很市场化的事情,无须过渡纠结;比较而言,关注服务质量反倒更有价值。
 
八、“一锤子买卖”意义不大,私募管理人与律师长远的良性互动更有价值
 
私募基金的业务链条很长,从筹备、设立、运营,到投资、管理、退出,涉及投资、并购、重组、新三板、IPO、借壳上市、杠杆收购等几乎全部资本市场甚至金融市场的业务。
 
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存量规模约3万亿,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如此巨大的市场,资本运作、架构设计、条款落实、风险控制等等均需要有高水准的律师保驾护航。
 
借此法律意见书制度推出之时机,律师与私募管理人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快速跟上私募机构的实际需求,使私募律师团体能够达到与私募管理人团体平等对话的水准,可助推私募基金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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