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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1888个法律常识 · 看病就医须知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单义律师
医疗机构主要有哪些?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



如何识别是否是合格的医疗机构?看医疗机构是否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活动是否按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24条、27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并且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到底包括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13条和《执业医师法》第26条,知情权主要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也应当立即向患者通报、解释。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患方发现医院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该怎么做?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因此,患方发现医院有篡改病历的嫌疑后,首先,应注意收集证据;其次,可以对病历资料进行相关的鉴定,主要有笔迹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伪造文件检验鉴定和文件物质材料检验,患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一种或者几种鉴定方式;再次,如果正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应该及时向医学会反映病历材料真实性的问题,请求中止医疗事故鉴定;最后,如果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多与法官即专业鉴定人员沟通,反映情况、提供证据。



医院能不能拒绝患者复印病历?不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和第56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急救患者的病历应该在什么时候书写?应及时书写。特殊情况下可于6小时内补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患者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未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取得其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499 只要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吗?
不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看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也就是说,必须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并且根据该条例第33条,如果后遗症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能够证明手术后遗症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且患者在手术之前已经签署相关承担可能引发后遗症的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由江湖术士看病导致的损害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江湖术士看病属于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医院“见死不救”属于医疗事故吗?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积极、足够的救济。《执业医师法》第24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同时第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如何划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解决?可采取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及诉讼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48条,医患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三种途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解决,应当制作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如果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应向哪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按照规定申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在直辖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首先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并由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两种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其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两种启动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且具有人身损害事实是该方式的启动前提;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具体有两个途径:(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是指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医学会鉴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确定因果联系和法律责任,同样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供哪些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可以不尸检吗?不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阻挠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阻挠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可以到外地委托司法鉴定吗?可以。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如果当地存在不当干扰,当事人可以申请受诉法院委托或请律师委托外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方不认可的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在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什么情况会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中止以及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出现法定的情形,使鉴定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医学会决定暂时停止鉴定,待造成中止的因素消失后,鉴定继续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终止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使得鉴定无法进行,医学会决定停止鉴定,不再恢复鉴定程序:(1)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2)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这里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行为,指下列情形:其一,不按规定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其二,不缴纳鉴定费的;其三,患方无故不参加抽取专家事项的;其四,医学会已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是双方当事人都缺席鉴定会的;其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予配合的情形。如果是因医疗机构不配合导致鉴定终止,则其应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如果是患方不配合而导致鉴定终止,可以视其为放弃鉴定。虽然造成医疗事故鉴定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形有重复的地方,但是二者在程度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只有当因当事人拒绝配合,导致鉴定确实无法再继续进行或者重新进行的,才能终止鉴定程序。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如何申请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措施。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

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途径:第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第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医学会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结论效力高于首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只有在再次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时,如专家组成员不合法、鉴定人员收受贿赂以及鉴定程序不合法,当事人才可提起重新鉴定(注意不是再次鉴定),如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仅是对鉴定内容不服,当事人不得再提异议。


怎样对医疗事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是不一样的。重新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表现,是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组成人员和鉴定程序的违法,而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责令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进而进行再次鉴定。重新鉴定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而提起的,而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无权要求重新鉴定,只能申请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成人员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什么叫作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又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是否有过错、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为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对一些专业性问题提供技术服务。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举证期间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能否同时获得医疗保险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种保险合同的关系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但医院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认可了这种说法,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其所在单位已垫付或报销医疗费而消灭,受害人仍得以自己名义请求侵害人支付医疗费。因此,获得医疗保险赔偿的患者,依旧可以向医院索取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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