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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确保林业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力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部署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举措。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第四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实施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并具体实施本地林业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林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组织编制的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会签。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国家林业局信息办。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其他行业性发展规划、计划,如涉及林业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林业信息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规划、计划经批准后抄送本单位林业信息化相关部门。
第七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重大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须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根据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起草重大林业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经专家评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当地重大林业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工作。相关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南》和《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精神,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基于林业信息化统一平台建设。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网站、应用系统、应用支撑、数据库、信息化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与综合管理体系、林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运维、升级改造等。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以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申请立项的信息化拟建项目,经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初审后,按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同步制定保密方案,报国家林业局保密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保密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申报立项。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建成后应当由国家保密局或者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未经测评或者测评未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林业建设总体预算,加大投入比例,在现有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用于林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在市场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纳社会投资,通过建设转让(BT)、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众筹、产品化等模式,多元化创新发展,推动相关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向社会购买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林业信息化建设。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建成后的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库和网站以及机房、网络统一集成于国家林业局统一平台,在一个平台上经授权后管理使用。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化项目应当与国家林业局内网或者外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管理办法》、《全国林业专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中心机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制。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应当对运行保障情况进行适时评比,对于信息内容长期得不到及时更新的中国林业网子站或者栏目,将进行通报或者实施关闭处理。
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9日印发的《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林办发〔201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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