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咋成了投保受益人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件
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某采石场工作的马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80多岁的父母,一家人全靠他一个人在采石场挣钱维持生计。2003年1月3日,在采石场采石的马某被一巨型石块砸在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不久,马某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拿着死亡证明,来到山亭区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得到的答复是:你的丈夫今年没有参加保险,投保的是采石场老板卢某,是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卢某。马某的妻子及近亲属找到采石场老板卢某,要求领取保险金并给予补偿,谁知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丈夫的保险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险金。在死者亲属再三要求下,2003年1月18日,双方商量达成了一份死亡补偿协议,采石场老板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59000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马某的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场提出其他要求,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办理撤诉手续。
采石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容易出现意外事故,作为采石场老板的被告卢某对此很清楚。为了避免出现意外,在三年前,他就出台了一项措施,在采石场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不保险就不让上班。卢某要求每个工人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280元,由采石场统一从工人工资中分三次扣取后,交保险公司。马某连续几年均以这种方式参加保险。2002年的保险到期后,卢某扣除马某保险费100元,2003年1月2日马某就因意外事故死亡。而2002年12月21日,卢某用职工交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险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及受益人均是被告卢某,而不是采石场的工人。
判决
近日,山亭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与卢某签订的口头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办理什么险种的保险马某与被告的约定不明确,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明确,为工人办理保险,其保险标的应为采石场的工人人身,受益人也应为采石场的工人或其指定的人。被告用扣除马某及其他工人工资的钱,办理了受益人是雇主的雇主责任保险,其行为不合法。因被告没有为马某办理保险,使其无法享受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对于马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死者损失30000元。
评说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综观案件全程可以看出该案共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和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赔偿。
首先,马某与卢某之间的工伤赔偿关系。马某作为采石场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其雇主卢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卢某于2003年1月18日与马某的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的59000元即基于工伤事故而对事故死难者家属的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伤事故赔偿金。
其次,马某、卢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中,马某一直以由采矿场老板卢某代扣工资的形式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但2002年保险到期后,卢某代扣马某工资100元后,并未为马某交人身意外险而是改变了险种,以马某的100元工资做保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而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主要区别为:第一,二者属不同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雇主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雇主责任险,适用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其实际赔款定额给付原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受保险理赔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由于卢某于2002年12月2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卢某,马某与保险公司并无法律关系。而卢某与保险公司则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在卢某依法承担马某的赔偿责任后,履行其对卢某的保险责任。
最后,卢某与马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马某与卢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从案件介绍来看,马某在采石场工作期间,长期通过委托卢某代扣其工资为其缴纳保费的方式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马某与卢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马某为委托人,卢某为受托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2002年12月,受托人卢某本应按照委托人马某的指示以其被扣工资100元为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卢某违背委托人的指示擅自变更委托人指定的险种,办理了以自身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保险。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主观上存在故意。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应依法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马某造成的损失。其损失大小应等同于马某本应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获赔的与其100元保费相适应的保险赔偿金。
法律链接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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