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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川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的间借款纠纷一审 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款纠纷一审 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李某诉王某民间借款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某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为彻底弄清案情和对法律及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听取了原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王某在2014年X月X日因为在某县某镇开办茶叶加工厂发放工资需要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本金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百万元整)。原告在四川省大竹县某镇信用社通过魏某的银行账号以转账方式将人民币90万元全部交付给了被告,当天原告又在大竹县某镇将现金10万元当面交给了被告。共计100万元整。被告写了借条为凭据。借条上载明了双方约定被告在2016年X月X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金和利息。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因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从201X 年X 月28日后没有按月支付月息3%的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利息和返还该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原告的借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王某从借款之日起至今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原告的借款义务。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还款并且支付利息的责任。 三、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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