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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区律师:夫妻一方宣告死亡 婚姻关系终止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沈辉律师
  (本文由四川律师沈辉整理)
  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前中心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宣告死亡是相对于自然死亡而言的,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公告查找仍无法找到的。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法律规定宣告死亡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保护失踪人配偶的再婚利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以及社会关系不稳定状态的解决。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民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必须达到一定时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如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4、须经人民法院公告。
  5、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裁判。
  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同法第168条规定了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前中心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被宣告死亡人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的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从而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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