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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出轨行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杜凯律师
离婚案件中出轨行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杜凯律师
生活中“出轨”行为成为婚姻破裂的头号杀手,配偶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也就是说配偶一方仅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从出轨一方的过错方面看,与该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这一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 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无过错方仅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达到法律上规定的持续性稳定性的要求,不构成《婚姻 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证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依夫妻名义生活,就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在举证方面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出轨的受害方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过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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