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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16〕37号
发布日期:2016-03-10    作者:蒋彩侠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案号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的使用,便于区分、识别,以满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案件的案号具有唯一性,各级法院应规范案号在案件裁判文书上的使用。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二、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 
  三、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四、上述所称裁判文书的类型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 
  附件:《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 
  2016年2月1日 


附件:
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案号后缀示例


一、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1.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一份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1执8号
2.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二份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1执8号之一
3.某法院执行案件第三份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1执8号之二
二、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
1.某法院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1民初9号
2.某法院一审案件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民初9号
三、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1.某法院一审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1民初10号
2.某法院一审案件先予执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1民初10号之一
3.某法院一审案件中间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民初10号
4.某法院一审案件最终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民初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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