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2016.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法〔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