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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需如此如此
发布日期:2016-03-10    作者:110网律师
在笔者代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曾不止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形:
……
法官:原、被告,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认可?
原告(或者被告):不认可。
法官:具体对哪方面不认可?
原告(或者被告):责任划分不公正,对方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是否申请过复核?
原告(或者被告):没有。
……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认定书不服怎么推翻?有哪些救济途径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今天就通过法务之家平台为朋友们一一解读,希望本文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认定的文书。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常见的救济途径有: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3,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部分读者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这种观点不符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重点介绍的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具体来讲,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事故当事人的申请之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重视复核?前文已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注:指“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是,该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出现。
鉴于上述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纠正于诉讼程序之前,显得尤为必要,复核,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途径。部分当事人可能想直接通过民事赔偿诉讼一并解决,或者因为担心复核机关的公正性而放弃复核权利,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并不可取,具体理由如下:
1,部分当事人认为,既然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不如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并否定其证明力。然而,人民法院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并不常见。因此,笔者认为,诉讼程序不是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
2,部分当事人担心复核机关的公正性,因此放弃申请复核,这种担忧是不符合实际且不必要的。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复核机关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自己的下级机关作出,而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机关的公正和专业是值得肯定的。亦如前文所述,如果当事人对于复核结论不服,仍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诉讼”与“复核”并非“鱼与熊掌”的关系;
3,申请复核,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即使复核机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当事人仍有权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否定其证明力,放弃复核权利,可能给法官留下“当事人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的印象。因此,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是不理性的。
明确了复核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必须要考虑三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对于申请复核的条件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当事人申请复核,务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规定,需由原办案人员转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需提前询问办案人员,以免耽误时间。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四、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和事故认定工作具体要求的规定,可以明确,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等情形,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工作中存在“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如果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通过复核程序得到纠正的可能性较大。
从功利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中,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责任划分”,该部分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比例和数额;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将直接影响量刑轻重。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
五、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
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吸毒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
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车辆是否正确悬挂号牌等;
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
提醒读者,上述分类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思路,并非科学严谨的分类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记载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可以在复核申请中对相关情况及证据予以说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各方的责任认定不公正,应当围绕“各方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展开,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下列方面分析:
1,对比各方行为所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违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还是具体规定。例如:一方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另一方超速行驶,一般来讲,违反道路通行一般规定“右侧通行”的过错比违反道路通行具体规定的“超速行驶”的过错更严重;
2,对比各方注意义务的不同(机动车驾驶人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例如,未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在正常经过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双方车损及摩托车驾驶人胫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虽然存在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若以此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免有失公正;
4,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属于免责情形,例如,非机动车不应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但是,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该情形,则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应因此而承担事故责任。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为给读者一个思路,实践中不可机械套用。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如果当地有相应的细则和标准,请读者充分重视并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标准,对于“评价责任认定是否公正”、“对复核结果进行预估”、“明确复核的重点”、“提高复核的成功率”,均有极大帮助。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读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文件之规定,对办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客观评价,对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复核机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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