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律解释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律解释的种类。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以法律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为标准——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注意】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没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注意这里是普遍的约束力,指的是对不定的大多数人有效。
2.以解释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子女须坐限制性解释。前者指未成年子女,后者指成年子女。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应该做扩充解释,指广义的法律。
(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应该做字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