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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被撞报废,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6-03-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停运损失是针对可修复且有修复必要的车辆在修复期间内因停止经营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报废的营运车辆是否存在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这一批复明确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间。”那些没有修复必要的报废车辆是则不存在“修复期间”的,这些受损车辆是不应该计算停运损失的。
而且报废车辆的侵权人赔偿了车辆损失费后,相当于赔偿了整车价值,营运车辆所有人是否再重置营运车辆,何时购置营运车辆,均不以侵权人的意志为转移,难以厘清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期间。 
    关于停运费的赔偿,赔偿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出租车被撞坏,出租车车主可以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对此已无争议。
停运费可以得到赔偿是建立在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进行营运性活动而造成损失的理念之上的。停运损失的期限是短暂的,并非长久的。
车辆受损后的停运损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另一种是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即被撞后立刻被认定为车辆报废,报废车辆是不存在“修复期间”的,故这些受损车辆是不计算停运损失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车辆受损后的修复期间才可以主张停运损失,事后报废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不能继续营运,只需按照该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车主可以另行购买车辆进行营运,并未影响到运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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